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
(马劳社[2006]64号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工作,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以下居民,都应当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症残疾人。
上款学生包括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在异地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在校学生;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个人缴纳标准: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0元;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80元;
3、其他城镇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40元,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参保人员中,凡属本市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其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补助20元/人年(个人实交2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补助50元/人年(个人实交30元);
(三)其他人员补助140元/人年(个人实交60元)。
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报销。
第五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一次性预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此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不予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