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有具体措施,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考评合格。
不合格: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考评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机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2.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考核的基本程序。采取半年随机抽查和年终全面总结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查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半年随机抽查一般在5-6月份,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对本年度政务公开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厅政务公开的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厅党组。
考核的基本方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文件档案、抽查办件卷宗、征求人事工作特邀监督员、厅联系专家和有关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经全面考核,初步提出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等次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后,反馈给相关处室。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厅联系的专家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政务公开是否真实、全面、经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人民群众、服务对象是否满意等。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党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的;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办理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3.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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