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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

  2、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要求,督促各区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监管。围绕创建国家环保城市,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今年重点对饮用水源和小水泥厂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对2006年挂牌督办案件未结案的,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到位。对干预环境执法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清理。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着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对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继续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环保案件的移送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环保执法,层层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
  3、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投诉处理机制为切入点,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受理投诉,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对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重点研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监察局配合。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根据省纪委和市纪委二次全会的要求:今年凡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要全部纳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投标。为了保证这一要求的落实,市监察局、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对全市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应该进入而没有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的行为,要依据鄂纪发 〔2007〕8号文件(《关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健全监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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