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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惠州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公安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如省出台新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以省标准为准。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
  (一)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治理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二)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和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三)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四)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五)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六)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七)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三、小作坊治理要求
  (一)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和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二)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三)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限期搬迁;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措施,使建筑物符合下列条件,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它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2.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3.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四)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三层以上的则应设置固定铁爬梯。
  (五)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必须拆除;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六)生产性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七)生产性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按每75平方米配备2个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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