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办理各项审批、年审工作要严格审查其消防安全条件。对法律法规未将消防安全条件列为审批前置条件的场所,无法提供消防许可文书的,应以书面督促其限期向消防部门补办,并将其列为本部门事后监督的重点对象。对公安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已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业整顿的场所,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应通报相关部门,任何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审批或通过相关证照的年审。
3.清理整治过程中,各地要以督促、动员业主主动整改为主要手段,对在2007年11月30日前仍未取得相关消防手续的“三小”场所、既有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令)和《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的要求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对依法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查封、取缔、责令停业等处理。
4.各县区在整治过程中应遵循“尊重历史,整治隐患”的原则,对一些整治难度大的场所积极应用智能型推闩式门锁、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救逃生梯等技术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系数。整治期间,为方便群众,各县(区)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成立多个具备消防施工资质的技术服务队伍到各镇(街道)就近提供服务。
(四)验收总结和巩固整治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各县、区应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批评并作出处理,并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于2007年12月中下旬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作为2007年度消防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在本阶段,各县、区应对所有列入整治的场所进行一次复核,防止出现疏漏或隐患回潮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2.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略)
3.《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式样
惠州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