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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惠州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消除“三小”场所锁闭安全出口、堵塞占用安全通道等安全隐患,总量控制生产经营性场所住人现象,“三合一”建筑按标准实施整改。
  (七)新建建筑物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五、整治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按照整治标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各县、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及火灾形势的分布规律,突出整治重点,落实办公保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至4月30日)
  各县、区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制定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逐级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整治工作要将责任落实到人,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方式,各县(区)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镇(街道)的整治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村(居)的整治工作,各村(居)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场所的整治工作,确保每个镇(街道)、村(居)、场所均有领导干部负责督促指导整治工作。市和各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和专项行动分工履行整治工作责任。
  市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将《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公布于众。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并贯穿于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范围、标准、措施和要求;设立隐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并将整治方案和《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印发至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和相关场所。各县、区要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整治办公室人员到公安消防部门接受整治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各类整治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到公安消防部门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阶段(4月30日至6月30日)
  各县、区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清查,分别建档造册,发出《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附件3),并动员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和消除隐患工作,调查摸底情况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各“三小”场所应对照《惠州市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进行自查自改,各县、区要组织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场所逐一进行造册登记、检查,督促其认真对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整改,“三小”场所中的小娱乐场所和既有建筑应到各县(区)消防机构补办消防手续。凡是在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之前建成的应督促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消防法》实施之后建成的应督促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三合一”建筑中员工集体宿舍的居住人员必须于2007年7月1日前全部自行撤离。
  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摸查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一行动和联合清理整治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部分场所整改时间可适当延长)
  1.从7月1日起,各地专项治理办公室根据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的《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对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所有场所逐一进行对照检查,要求“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负责人按照《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三合一”建筑整治的要求对“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进行整改。既有建筑按照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进行整改并作如下处理:
  小档口、小作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上签署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取措施督促进行整治,对不符合治理标准的“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人员密集场所,应对其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撤离。对小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而又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应督促其按规定向县(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检查或消防审核、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复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还应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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