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建立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跟踪反馈制度,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做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
(四)继续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设,依法处理各种涉法事务。市、县(区)政府已经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规程,制定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室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优秀法律人才资源在政府依法决策中的服务作用,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效率和水平。尚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县、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思路,抓紧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
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一)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按照《纲要》和市府办《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05〕3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努力使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编制、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的建设,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效率,增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以及在贯彻落实《纲要》的实践中,思维超前,大胆探索,努力实现制度上的创新,不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三)认真抓好法制干部队伍建设。政府法制工作要履行好高级顾问、合格参谋、得力助手的职能,法制干部就必须具备理论思维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工作创新能力。各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善于学习,勤于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统筹兼顾、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政府法制机构要把加强法制干部的培养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要组织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参加各种法学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导向型研讨和考察活动,不断提高法制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