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产业化专项资金预算,对各类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优先扶持专利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和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
(一)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
(二)每个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扶持额度;
(三)每个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每个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专利技术评估费给予评估费的50%、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对有担保机构担保的给予不超过担保费的50%、最多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资金按年度拨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下拨项目扶持经费。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产业化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半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须提供: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后续取得的专利或成果的证明。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调查。项目验收以《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后再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导致实施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新的产业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