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利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有效专利技术,并有较好的产业化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符合第四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申报单位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书;
(二)贷款项目已产生利息。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符合第五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专利技术已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二)专利权人与质押债权人已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书。
第七条 同一项专利技术不得重复申报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述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四)营业执照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等。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五)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提供第八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贷款合同书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提供第九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专利权质押合同书、担保机构担保协议书(若申请资助担保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实地考察;
(二)项目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专利产业化工作的实际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二)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