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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专利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有效专利技术,并有较好的产业化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符合第四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申报单位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书;

  (二)贷款项目已产生利息。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符合第五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专利技术已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二)专利权人与质押债权人已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书。

  第七条 同一项专利技术不得重复申报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述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四)营业执照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等。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五)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提供第八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贷款合同书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提供第九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专利权质押合同书、担保机构担保协议书(若申请资助担保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实地考察;

  (二)项目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专利产业化工作的实际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二)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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