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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

  第八条 申请各项资助的,应分别自专利申请、实审、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审查合格的,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资助款项,同时在网上通告或通过短信告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原《广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穗知〔200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包括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和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技术和产品推介以及专利市场管理等活动;扶持开展专利技术评估、评审、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等。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专利技术的实施起示范作用的专利项目。包括: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等。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申报专利项目具有合法实施权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条件,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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