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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审查费资助2,5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4,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350元/件,审查费资助75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85%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200元/件,审查费资助4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

  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三)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四)申请PCT,单位申请的资助10,000元/件,个人申请的,资助5,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以上限于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第六条 属于广州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项目以及列入市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科技发展有重大推动或引导作用的,经评审确认,可获得择优重点支持,资助标准可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七条 申请资助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需通过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www.gzpic.cn)提交《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表》,并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专利证书(若申请授权资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专利申请人的接受资助款的银行帐号。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银行帐号;

  (五)国外、港澳台发明专利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或地区(组织)市场的可行性报告。申请PCT,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申请受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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