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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行业和区域,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网工程,有针对性地解决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市知识产权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九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

  附件一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均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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