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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知〔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利申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进行资助。重点资助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按《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一)。

  第五条 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技术和产品推介工作;扶持开展专利技术评估、评审、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工作;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具体按《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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