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和《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马劳社[2006]64号)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和《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规定》两个文件已经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文件与《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配套实施。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
2、《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工作,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以下居民,都应当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症残疾人。
上款学生包括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在异地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在校学生;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