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有制企业自查自纠的主要形式。非公有制企业要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级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组织、指导下,继续推进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已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可以职代会制度为依托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有关日常工作。一方面,要及时与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沟通,从维护企业长远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向企业经营管理者宣传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纠正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合法、合理建议,为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觉纠正可能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有益的帮助;另一方面,要组织职工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的中层干部、特岗人员等,认真查纠不正当交易行为。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可以区域职代会或行业职代会为依托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协商查纠带有共性的问题,统一研究、部署,各自实施;其他未建立职代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利用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其他有效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促进自我检查、自我纠正。
(二)非公有制企业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抓好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危害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突出问题。
1、企业经营管理者自查自纠的内容。
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深入查找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职工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背离诚信原则,不择手段地行贿从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行为。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合资)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要查找:(1)在招商引资、外经贸易合作、品牌准入、争取经营优惠政策等方面,暗中给予相关部门和人员好处,或以赞助、捐赠的形式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出国考察,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利用不正当手段,实施倾销价格,明显排挤竞争对手,达到占领和垄断一方市场的行为;(3)规避国内法律法规的监管,利用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拉拢有关企业或公职人员,进行跨国商业贿赂,从事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民(私)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要查找:(1)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通过贿赂有关方面进行围标、串标等,加大工程造价,或使不达标的工程通过验收等违规违法行为;(2)为抢占市场,招揽业务,恶性压价,给予回扣、协作费、分成等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采取"商业促销"方式,暗中给予经销商进店入场费、开瓶费、附赠现金或物品等手段,达到销售商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4)串通银行和中介机构有关人员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违规办理会计事项,故意低估或漏估抵债资产价格,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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