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5日)废止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2006〕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业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是保定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其宗旨是:依照规划法和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依法、法制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保定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浓郁文化特色的经济强市。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规划重大事项;
(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主要审议事项:
(一)保定市中、长期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框架。
(二)保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区协调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总体城市设计、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纲要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