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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险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职业安置程序,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民政基层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和鼓励有劳动力能力的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积极促进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功能。

  要按照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尽快研究制定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进行试点。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扩面征收的力度。

  要认真研究并制定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对中断缴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允许其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成熟时再参加其它保险。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有关规定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的发放办法,加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意识,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指标,作为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地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6大方面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落实、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省、市补助给财力较弱的县(市、区)的再就业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要与各地促进就业再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实绩挂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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