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各级政府要将以下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特殊政策扶持:(1)符合“4050”年龄条件(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未实现再就业人员:(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1、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提供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困难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市级每人1000元,县级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山岗位招用工人,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备案,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面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组织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专场招聘会。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1次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一次创业培训。所需费用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训练中心、创业培训中心和技工学校要积极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免费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4、提供特殊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的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帮扶服务,所需费用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承诺在2个月内给予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困难人员就业安置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申请后,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手册》(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作凭证。

  (六)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高等院校就业指导机构要加强合作,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本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在贷款要求的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