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两年,可展期1次,对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实际人数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凭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及失业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微利项目,由市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50%的贴息。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通知》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2、信贷支持。对符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之和计算,属个人缴交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后,在30日内须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