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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和年审记录制度,限持证者本人使用。申领人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属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是”或“否”。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并严格规范《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和管理,持证人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违者予以没收。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实施税费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2、优先提供和安排场地。各级政策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优先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属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安排给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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