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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双拥办、编委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安置随军家属的部队政治机关等部门共同组织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四)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安置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就业安置。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在半年之内(从批准随军之日起算)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七个月起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享受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配偶调离肇庆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年的1月、7月初,由民政部门核拨到部队,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该待遇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机构应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费、技能鉴定费、档案托管服务费、人事关系挂靠服务费及专场招聘会的经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常抓常议,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要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评比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计划性安置随军家属或未能完成任务的单位,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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