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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分清学生实习与童工的界线,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与输出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建立困难农民工生育援助机制。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输出、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二十五)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输入地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可建设或提供农民工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用要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农民工集体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设小区,在小区内实行职业介绍、暂住登记、权益保护、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等综合管理服务,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培育农民工社区文化,营造和谐安定生活环境。

  六、大力促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和在城市定居

  (二十六)大力促进本市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和城镇稳定就业。进一步制订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地区协调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容量和区域。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确保城乡统筹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中心区要在2007年底前,山区在2010年底前建立以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五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和服务保障。

  (二十七)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加快本市农民向市民转化的步伐。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本市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要放宽农民工落户城镇条件,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民工凭有效就业、社会保险和居住凭证入户就业地的户籍政策和标准,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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