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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八)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及跨城乡流动的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

  五、逐步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十九)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一并纳入,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民工公共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要优先接收夫妻同在本市、就业时间较长且纳入就业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工的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对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备案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务费用。各地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兴办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对接收以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主的各类正规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强管理。

  (二十一)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对患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应实行免费治疗。建立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机制,严格监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调研,合理规划。要调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卫生服务,以满足农民工的就医需要,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努力降低农民工的就医费用。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有病的给予及时有效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二)加大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障力度。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力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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