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的政策和责任。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按照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肇发[2004]12号)精神,市财政一次性支持四个山区县各200万元,各县再配套200万元,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中心。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农民工培训及就业安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4]55号)执行。对本市贫困家庭的农民工应实行全免费培训,对考取专项能力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同时要向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安排农民工在岗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四、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十五)明确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允许农民工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成熟时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的建设,合理充实人员,方便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因工伤残的农民工提供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费用,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十七)建立适合农民工参保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地要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特殊病种门诊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合理确定缴费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范围。要完善费用结算办法,为患病后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