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输入地政府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输入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农民工排斥在外,逐步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农民工的比例。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增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和条件。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等工作,并适当减免律师费。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九)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制造、建筑、采掘、餐饮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以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帮助和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积极在农民工中推广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维护农民工权益成效突出的企业,对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企业要及时曝光。
三、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
(十)统筹做好城乡和省内外劳动力就业工作。改革城乡、地区分割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统筹组织本省城乡和外省劳动力就业服务和具体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加强全市的统筹组织和市对县级的管理,实行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对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垂直管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严禁在办理农民工就业相关手续时附带其他收费或变相增加收费,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备案和凭证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按规定进行录用人员备案,全市农民工实行全员就业登记。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凭证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抓紧研究建立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分析、评估和决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