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四)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保障。严格执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信用监督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制建设单位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单位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允许经营。在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和发放签收台帐,使用农民工50人以上的单位要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要将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惩。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公安、检察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常规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要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和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对采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或以物代币和其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要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就业登记与录用备案信息网络,实行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依法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所有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加大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力度,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增强执政能力、建设和谐肇庆的重要内容来抓,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的企业负责人要强制进行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开曝光,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力量,按1:8000的比例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并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的经费。要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以及信息查询。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逐步建立全市各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联网运作、信息沟通和协调调查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