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单位自查自改阶段(5月1日-6月30日)。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各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对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查漏补缺,认真落实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善,并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落实自查自改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8月20日)。公安消防部门要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严重欠缺、不能有效预防火灾、阻止火灾蔓延及达到应有灭火要求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要对本地方、本行业建筑消防设施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将于10月1日前组织检查组对全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当作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集中相应的力量抓好落实。
(二)严格依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各地职能部门要协助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状况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登记造册,并注明建筑消防设施在哪方面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何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坚决措施责令单位整改。对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坚决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狠抓重点,兼顾一般,坚决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建筑消防设施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设施按标准设置并完好能用。
(四)加大消防宣传工作力度,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要求,向群众广为宣传。相关部门要举办消防知识培训班,提高相关人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做好情况报告。专项治理期间,有关的职能部门每月30日前向市建筑消防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由该办公室综合报市政府)。每阶段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lar_15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