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自动喷水灭水系统能覆盖保护区域,供电正常;消防水池、水箱储存设计符合要求的水量,消防泵、稳压泵启动正常,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能正常联动启动。
(10)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储瓶间符合规范要求,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及联动设备要符合规范要求。
(11)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等设备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电源、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能符合规范要求,系统运行正常。
(12)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符合规范要求;机械防烟系统的送风量和余压值满足规范要求;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和防火阀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应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检查测试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测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由于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而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实行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抓好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系统单位的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查,认真整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
(三)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必须全面检查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状况,认真整改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设置完整、运行正常。
五、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4月24日-30日)。市政府召开一次各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协调机制和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进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建筑消防设施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联动,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要求和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宣传到每个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