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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针对本市自然条件和资源特点所进行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第七条 市级科技资金采取设立科技项目的形式予以下达,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下达时的合同要求专款专用。

  科技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实施过程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和科技项目合同书所列支的开支内容。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是科技资金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市财政局负责本级科技资金的预决算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资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每年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超过科技资金总额4%的科技项目管理专项经费,用于科技资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科技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项目申请与受理、项目论证与评审、项目立项与下达、项目验收与评价等程序。

  第十一条 科技资金项目采取全年受理申报、分批审核立项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凡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有一定技术力量和设备作基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市级科技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科技资金项目的申请与受理采取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

  申报市级科技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肇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直单位申报本级科技资金项目,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科技项目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属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资金项目,由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先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再统一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四条 科技资金项目的论证与评审采取“一审二评”制实施。即先由项目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审)、专业学科组对项目进行专业评审论证(一评)、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二评)。

  专业学科组成员在省、市科技专家库中择优选聘。学科组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水平、项目特色、市场前景、资金投入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完成学术性审查,提出论证意见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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