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指引,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规范防雷减灾管理,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凡新建建(构)筑物,石油、化工、矿产、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电气装置,通信、医疗、广播电视设备设施,金融、保险、交通、教学管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或防静电设施。建设单位要将防雷装置设计纳入工程设计整体方案,防雷装置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整体预算。防雷装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对新建防雷装置的防雷专业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把好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关。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未经气象部门审核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各级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要依法对当地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特别要突出抓好雷雨季节前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部门发给《广东省防雷装置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气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设备、设施的防雷检测与整改工作,确保设备、设施防雷性能完好。
(三)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凡我市各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爆炸危险环境,高层建筑以及占地面积在5000㎡以上商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均须由当地气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防雷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公共安全。
(四)严格防雷专业资质管理。凡在我市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防雷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由省级气象部门认定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进行。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从事防雷工程施工与防雷装置检测。
四、加强协调,齐抓共管
防雷减灾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工程市场监管和雷击风险评估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协调作用,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检查和落实,积极协调、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落实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新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房产部门不得发给房产证;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气象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安全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抓好学校防雷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旅游部门要协调督促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工商和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防雷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防雷产品质量;电力和通信部门要严格落实电力设施和通信设施的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各地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重视对公益性行业安全设施设备经费的投入,要将中小学校的防雷装置整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重点加大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旅游景点、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安全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