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指导县(市、区)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开展地名命名标准化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地名数据库,指导督促县(市、区)完成标准地名标牌设置工作,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结和汇报工作。
(二)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声讯问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地名信息数据库为依据,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市场运作和有偿服务等手段,通过电话声讯和手机短信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出行问路服务,并对服务系统逐步更新和维护。
(三)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民政、建设部门共同做好地名规划,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科学合理的地名规划方案,做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发展,并建立城市地名规划评审和审批制度。
(四)市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完善中心城区标准地名标牌的设置工作,会同民政、规划部门做好地名规划工作,积极做好有关部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报建工作及城市广场、园林绿地、隧道、立交桥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命名工作。
(五)国土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建立电子地名图、出版地名图册等有关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相关工作。
(六)法制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修订完善《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地名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所需经费,保证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声讯问路、地名规划等公共服务工程的启动。
(八)公安部门负责楼门牌的编制和设置工作。
(九)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市场运作和有偿服务的地名公共服务企业。
(十)质监部门负责执行地名标牌的标准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牌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交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港口(码头)、铁路、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命名工作。
(十二)水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水库、河道、渠道、堤围等地名的命名工作。
(十三)林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具有地名意义的山(重点北岭山)、沟谷、地形区、林区、林场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十四)文化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文物古迹、纪念地等文化地名的命名工作。
(十五)旅游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风景名胜等地名的命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