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开展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清理工作
全面、深入开展行政许可规定、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是
《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深入开展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1、清理行政许可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设定,省一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地市以下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第一手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对1988年地改市后制定的各类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也对本机关历年制定的文件进行了审查。据统计,全市共废止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85件,修改10件。
2、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在2003年7月公布调整和取消了424项行政审批项目,2005年4月又公布了我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依法保留行政许可68项,取消25项,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2项。目前,市政府正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的精神,即将拟定我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3、审核行政许可实施主体。2004年6月,市编委办根据省编委办《关于清理市县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对我市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进行了审查清理。经清理,确定保留行政许可实施机构31个,不予保留9个。目前,我市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积极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为,简化程序,强化监督
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和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监督等方面都进行了制度改革与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与行政许可实施相配套的各项制度,是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政务公开由过去的非法定义务转变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并提出了规范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过去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采取了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布告牌、宣传单张、办事指南等各种形式,将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相关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在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