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九日
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的建设与经营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我市港航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
《港口法》)、《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和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消防、海事、航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必须符合肇庆市港口相关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