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对征地范围内农业户和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本价发〔1995〕81号)规定予以补偿。对于本价发〔1995〕81号文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其他行业标准或参照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经用地单位、产权人及土地征迁实施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后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照),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有该区域的户口及与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补偿安置要求。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拆迁公告大会后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集体土地上持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前,一并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认定书》。
(三)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拆迁范围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四)户数的计算。对合法被拆迁人只有一个房照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而分为多个户口的,仍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照相符的户口为准;对有一个户口多份房照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但同一户口应单独立户而尚未办理分户手续的除外。
(五)住宅房屋还迁安置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
(六)房屋安置,实行小区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
(七)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核定后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评估价格低于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予以补偿。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由物价部门确定。
(八)房屋产权置换。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核定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货币补偿。要求增室的,经用地单位批准,可给予增加1个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