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52号)
明山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大峪地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峪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进行补偿,耕地按10倍补偿,林地、园地按6倍补偿,建设用地按7倍补偿,未利用地按3倍补偿。安置补助费,耕地按18倍补偿,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按4倍补偿。其中,菜田年平均产值为3000元/亩,旱田年平均产值为2000元/亩,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产值参照旱田标准。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按《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