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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关闭阶段,时间从4月15日至5月15日。市以及有爆竹生产企业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出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的通知,依法作出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决定并发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公告,告知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公告发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暂扣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对违法企业依法按程序吊销营业执照。

  (三)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清理阶段,时间从4月25日至5月20日。市、各县(市、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企业按规定清理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对库存的原材料、半成品,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将其就地销毁,不得转移、变卖;对库存的烟花爆竹成品,由当地供销部门统一收购,并及时支付货款及清还欠款。对生产设备及制作工具要进行销毁或转让给外省厂家,不得转让给省内企业或人员,同时清洗药房,清洗出的药粉就地销毁。

  (四)验收总结阶段,时间从5月20日至5月30日。各县(市、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务必要于5月25日前完成退出工作,各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彻底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落实关闭情况逐级上报。5月26至29日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到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市安监局综合检查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三、制定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产转业的扶持政策,对按要求完成退出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四、工作要求

  ㈠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的领导。有爆竹生产企业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分工责任制,每个企业分工一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退出决定,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相关的扶持政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安排足够的力量,通力配合,形成合力,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时间共同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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