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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渝办发〔2007〕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7〕9号),通报了今年以来在山西、河南、辽宁等省连续发生的多起恶意隐瞒矿山事故的事件。
  1月1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省化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只上报5人受伤,瞒报事故死亡人数。2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在技改整合期间非法生产,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2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矿主瞒报谎报,其他股东和该镇个别工作人员参与瞒报。3月18日,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东方一矿三井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矿主隐瞒不报,仿造工作纪录,并组织人员把遇难矿工遗体转移到外地。同日,山西省晋城市城西区西上庄苗匠联办煤矿在资源整合期间非法生产,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并破坏现场,主要责任人员逃匿。3月2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销毁入井记录、技术资料,阻止遇难人员家属举报,有关责任人逃匿。
  以上瞒报事故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延误了事故抢救的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有的无视矿工生命,不及时组织救援,甚至封井破坏事故现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真相,依法严惩瞒报者,重申有关制度,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为严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于3月28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即将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对发生事故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严肃认真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事故后逃匿的有关责任人员的缉捕力度;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按照《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瞒报事故当事人和参与者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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