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对全省A级旅游区(点)进行质量等级复核的通知
(浙旅规划〔2007〕71号)
各市旅游局(委)、各A级旅游区(点):
为加强我省A级旅游区(点)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旅游局《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组织开展对满两年以上A级旅游区(点)复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浙江省A级旅游区(点)复核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A级旅游区(点)复核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成立浙江省A级旅游区(点)复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纪根立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朱红炜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肖歌处长、各市旅游局(委)分管局长(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二、复核范围
全省2005年12月30日之前被评定的A级旅游区(点)。
三、复核时间计划安排
本次复核检查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8月底结束。
(一)各A级旅游区(点)根据《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二)省、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复核,同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对复核达不到标准的旅游区(点)将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旅游区(点),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四、复核工作要求
(一)本次复核采用分级复核办法。1A、2A级旅游区(点)由各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复核,复核的1A和2A级旅游区(点)范围根据评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确定;3A以上旅游区由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负责复核,复核的3A级旅游区(点)名单见附件。
(二)本次复核将严格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包括:现场检查、台帐资料审查和游客抽样调查,并且将按照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逐项评分。
(三)省复核检查组将从全省旅游区检查员中抽调人员组成,采取分时间段和异地复核检查的方法。异地复核初步安排计划如下:杭州、丽水-→宁波、舟山;湖州、嘉兴-→杭州;金华、温州-→嘉兴、绍兴;宁波、舟山-→台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温州;绍兴、义乌-→湖州、衢州。具体复核时间、人员安排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