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商务局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漯商[2007]17号)
各酒类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豫商运[200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在我市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随附单》实施组织工作
《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可追溯性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各酒类经营者要深刻领会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办法》和《随附单》制度,各涉酒单位和酒类经营户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涉酒管理人员和酒类经营者培训,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随附单》制度的贯彻实施
(一)酒类批发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总代理、总经销,要依照《办法》规定,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及时到市、县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审核,领买《随附单》。
(二)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向被售方索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做到无“表”不售。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宾馆、饭店、酒吧、夜总会及个体经营者等)购进酒类商品时,应当主动索取《随附单》,做到无“单”不购。《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按照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其销售单位或者发票专用章。
酒类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购销台帐,做到单帐相符,与《随附单》售货单位留存联、随货同行联以及存根联配套,保留3年。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