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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
  (九)严格按照标准,科学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遵照属地化原则,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设置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报市卫生局备案。
  (十)统一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专用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以所在地区名、街道名加识别名命名。多个街道合并设置的,可用联合名或识别名,不用街道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在国家统一标识出台之前,可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十一)制定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规章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服务行为、岗位职责、人员使用、业务管理、技术操作、双向转诊、家庭保健、社区协作、民主监督等规则和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基建标准、医疗设备、病历处方、发票收据、档案资料的统一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防止差错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十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经批准可以开展特需的延伸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增加服务收费的透明度。
  五、让利于民,提供优质价廉医疗服务
  (十三)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享有政府补偿的具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突出公益性质的特点,为社区居民提供廉价、优惠的医疗健康服务。
  (十四)实行优惠的社区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免收服务费的项目包括:门诊挂号、诊疗,住院诊疗、陪伴等费用;减收服务费的项目包括:门诊检查、治疗、手术、放射、心电图、B超、化验等费用。实行收费减免,可先行试点,在财政投入到位的情况下全面铺开,并逐步扩大减免收费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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