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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高等医学院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并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全科医生都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知识学习和培训,其中50%以上的临床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省中医管理局认可的相关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所有中医执业医师应当接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 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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