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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九)对辖区残疾人进行登记、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咨询,配合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一体化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十条 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批、执业登记办法。各地将设置规划和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的实际情况,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上应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也可结合当地实际由三级医院领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三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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