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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集、报告辖区基本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相关卫生信息。每3-5年开展一次社区卫生诊断,调查并掌握社区居民总体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制定和协助实施社区健康促进计划。为社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低保贫困人群、在社区接受连续治疗的确诊慢性病患者建立和管理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开展日常宣传、咨询及主题宣传日活动,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以及重点疾病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对辖区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补种、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负责接种登记、统计、报告,发生疑似异常反应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报告传染病例和突发事件。指导恢复期传染病患者定期复诊或对其定期随访,对辖区内非住院结核病人规范化治疗管理。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社区慢性病基线调查,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健全慢性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管理信息库。对辖区内60岁以上已确诊并建立健康档案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监测,指导用药和饮食。
  (五)精神卫生服务。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基本信息网络和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信息库。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精神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精神病人建立规范病例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用药,进行治疗康复指导,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开展孕前期咨询与指导;为辖区孕早期妇女建立保健手册,并指导其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和孕期保健;提供产后家庭访视,为孕产妇提供产后保健、营养、心理、康复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为更年期妇女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咨询和指导;配合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提供新生儿家庭访视,开展新生儿健康检查及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开展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提供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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