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卫妇社发〔2007〕9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黑政发〔2006〕50号),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26日
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和科学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居民享受到安全、便捷、有效、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规划设置的,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省卫生厅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人群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坚持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辅;应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应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