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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及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及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07]39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医学院各附属医院、解放军253医院、武警总医院,包头钢铁集团公司、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卫生处:

  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已经正式交付使用,为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和电子公文管理工作,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及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内蒙古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
及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卫生厅办公自动化系统有效运行,以及规范电子公文运行管理,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电子公文的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形成有效公文后产生的具有专用格式的电子文档。电子公文在卫生厅系统内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条 电子公文流转过程包括电子公文的拟稿、核稿、签发、编号套红用印、分发等环节,每一环节均按以往纸质文件流程,由拟稿人进行办理。

  第四条 卫生厅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流转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制定专人负责办公自动化平台的技术维护及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自治区相关单位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发文、请示原则上应呈给分管厅长或厅机关主要领导签发。如有特殊情况,请与办公室联系。

  第七条 在印发正式文件中,转换发文工作要在收到文件当日转换发给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以及拟稿人、办公室办文人员。拟稿人及转换发文人员负责监督各地各单位电子文件收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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