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工作:控制外来车辆和闲杂人员进出小区,设置门卫保安,协助治安防范等。有条件的,可设置安全护卫人员巡逻,维护小区治安和车辆秩序。
2.保洁工作:对住宅公共部位和小区道路及场地的清扫及垃圾清运等。
3.保绿工作:对绿地、树木、花草等进行修剪、养护等。
4.保修工作:对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和养护。督促房屋管理单位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养护工作。
三、管理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自治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指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的制定,并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的备案提出意见。
2.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社居委对业主自治活动进行具体指导。
3.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房屋维修时维修基金支取工作。
4.社居委负责指导并派代表参加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协助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
5.社居委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的业主自治管理活动中相关的矛盾和纠纷。指导、监督新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交接。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利益开展自治管理服务工作或外聘专业服务单位,并对外聘专业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按照业主大会制定的工作规程履行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其作出的决定,贯彻执行社居委关于社区公共利益的决定。
2.成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自治管理服务执行组、财务组和监督组,开展自治管理工作。
3.及时了解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业服务人员和单位履行服务合同。
4.负责每季向全体业主公布自治管理工作情况和费用收支情况。
5.接受区政府、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社居委等对业主自治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
(三)房管局作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自治管理活动中有关房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1.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业主自治管理活动有关房屋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办法,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