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在公房出售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9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在公房出售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在公房出售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房管局)
为加强公房出售后住宅区管理,提高居民自治管理意识,规范居民自治管理行为,建立公房出售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新机制,切实维护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建设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平台建设的意见》(锡委发〔2005〕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工作制订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无锡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宗旨,以建设“和谐社区”为主线,以业主提议、社区组织、政府扶持和日常管理与服务费用业主共同承担为原则,使住宅区达到安全有序、整洁的基本目标,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
二、管理工作原则
(一)自治管理适用范围。公有住宅出售后,目前未实行或无条件推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可以实行在社区指导帮助下的,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业主自治管理。
(二)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区,应当通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自治管理。如果住宅区业主数量较少,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自治管理工作内容。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区,应当针对小区实际情况,开展“四保”(保安、保洁、保绿、保修)工作,不断改善和提高业主的居住环境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