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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大量生产或者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其他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应当编制安全专篇。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

  (四)不符合安全设施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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