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二)对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三)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以及有关的图纸资料;
(四)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五)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在建设项目验收(预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和验收评价;
(七)在验收(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按期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八)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属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56号)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