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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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